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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:结合以往经验尽快扫除易错点

发布时间:2022-02-17 14:49:49 丨 浏览次数:

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,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……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),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,可以继续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,享受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20号,以下称“120号文件”)所明确的上述税收优惠。

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的情况看,相关纳税人在确定免税服务范围、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和留存相关资料方面容易出现错误。

易错点1:超范围服务享受优惠

实践中,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、众创空间为在孵对象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,比如不动产租赁、物业管理、财务辅助、技术指导服务等。然而,并非其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属于孵化服务——根据120号文件规定,孵化服务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、经营租赁、研发和技术、信息技术、鉴证咨询服务。也就是说,相关纳税人只有提供这些范围内的服务,所取得的相应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。

举例来说,2021年,甲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收入3000万元,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,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400万元。根据120号文件规定,甲企业向孵化对象出租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3000万元、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200万元,符合孵化服务的范围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,而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400万元收入,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。

鉴于孵化服务具体包括:经纪代理、经营租赁、研发和技术、信息技术、鉴证咨询服务5项内容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,以下称“36号文件”)中的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是判断服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。相关主体首先应结合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,判断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5项服务范畴,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为孵化服务,并准确适用12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。

易错点2:孵化服务收入未单独计算

120号文件规定,国家级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。36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要求,纳税人兼营免税、减税项目的,应当分别核算免税、减税项目的销售额;未分别核算的,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。

对此,笔者建议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等相关纳税人,在进行核算时,应区分不动产经营租赁、经纪代理、物业管理、财务辅助、研发和技术、信息技术、鉴证咨询等不同服务,并设立二级科目,对各项服务的收入、成本等进行清晰明了的核算,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孵化服务的销售额,从而更好地享受优惠。

易错点3:享受了优惠但未留存资料

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在享受优惠过程中,还须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。比如,相关纳税人在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,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、房产原值资料、房产土地租赁合同、孵化协议等相关资料,并妥善留存保管。

除上述三个易错点外,还需要说明的是,享受120号文件各项优惠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大学科技园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认定,享受优惠的众创空间应通过国家备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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